會計基礎一般分為兩種:

(1)權責發生制(我國政府會計制度採行)
(2)現金收付制

依商業會計法第10條規定:「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待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由上可知,商業會計法中所稱之商業,依法均應採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縱使平時採現金收付制,決算時,仍應依權責發生制調整,沒有例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倘其費用或損失非在當年度無法確知者,即無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於次年度以過期帳列支。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於年度決算時,其費用或損失之原因已發生,惟因特殊情形無法在當年度確知其數額者,始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費用或損失處理,籲請營利事業應正確記載帳證及辦理營所稅申報,以免遭剔除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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