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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在各類公共活動及資產所有權上,政府角色的縮減。而私部門角色的增加。」

 

類型:(一)撤資(divestment),移轉型之民營化,可經由出售、無償移轉及清理結算等策略進行。(二)委託(delegation),委託部門部分或全部財貨與服務的生產活動,但繼續承擔監督之責任。(三)替代(displacement),當大眾認為政府提供的產品或服務不能滿足社會需求,而且民間社會又意識到此種需求提供生產或服務,可分為功能不足之替代、退離之替代、解制之替代。

 

風潮之形成:實用主義之動力(普遍性政府財務困難,支出不減、人民不願增稅)、意識型態之動力(愈小的政府愈好的政府)、商業化之動力(期待政府避免與民爭利)、民粹主義論者。

 

優點:彈性增、成本低、借重民間專才、落實服務對象受惠、選擇性增、增加參與機會、資訊透明化、運作健全化、示範效果(對政府)。

 

限制:

  1.  適用性的困境:民營化的適用範圍以一般事務執行為主。以社會福利為例,民營化常使現有服務更形惡化,營利組織參與提供社福,常易選擇服務對象,造成雙元社會福利,弱勢團體終淪至較差服務品質。營利組織低薪剝削員工造成流動率高,勢必影響服務品質。
  2. 缺乏政治責任:盈利取向可能犧牲掉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若未確立評估指標,在效果評估時無從估量,加上民間志願機構強調服務對象保密原則,致使政府門蒐集不到資料以為評鑑。
  3. 不穩定因素干擾:熱誠度、服務品質、毀約、換約甚至員工罷工等問題,在制度未健時仍使民營化的用意及效率蒙上陰影。
  4. 管理困境:民間機構之選擇往往受利益團體之「遊說」影響,致公眾利益受損,且危害政策公平性。
  5. 營利機構參與的弊病:使用者的付費能力決定其所獲得服務品質的關鍵,
  6. 公共責任與社會正義。
  7. 第三黨政府(the third party government):原本由議會政治或選舉功能所監督的政治責任可因民營化政策而規避。
  8. 特權與貪污:可能因代理人貪污或假公濟私反而阻斷公民公平參與的權利,給官商勾結的良機。
  9.  決策過程不公開:私部門的決策程序則多是黑箱作業,且多受「財力決定投票比重」之影響。
  10.  社區服務與民眾責任:民營化後稅賦減輕,但社區合作意識也因而降低,無形損失遠大於成本節省的經濟效用。
  11. 道德危機:若委託者選擇較差之代理人,會助長受委託人輕忽道德感形成道德危機。
  12. 監督與控制:解制後無法繼續維持政府部門所應有的監督及控制的知識,則原本之委託者反而任受委託者予取予求。

 

不適於民營化的公共服務:涉及「國家安」及「公共安全」的各項公共事務、有關生命財產及自由的審判權。

 

民營化並非萬靈丹,政府部門應針對國情及生態環境推動民營化工作,切忌盲目跟著潮流走。除了建立完整民營化的法規體系,更應該體認時代環境需要,鼓勵非營利組織及志願團體參與公共服務,透過政治社會化的教育方式促使輿論發揮監督與制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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